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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819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農業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過程進行記錄,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2023-01-30 -
《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是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土地、礦產、測繪地理信息、國土空間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的執法行為。
2023-01-3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已于2018年第十三屆人大第六次會議通過第二次修正完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2022-12-08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已于2018年第十三屆人大第七次會議通過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獲得合理補償,但是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第三
2022-12-08 -
2018年第十三屆人大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進行第二次修訂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2022-12-08 -
新版《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即將施行,已于2022年11月開始公開征求立法意見
《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第十一條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探索多種方式,按照省、自治
2022-12-01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修訂完畢,將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引導畜禽養殖戶按照畜牧業發展規劃有序發展,加強對畜禽養殖戶的指導幫扶,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得隨意以行政手段強行清退。
2022-12-01 -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的意見》明確不得將村級組織作為行政執法、拆遷拆違的責任主體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的意見》未經縣級黨委和政府統一部署,黨政群機構不得將自身權責事項派交村級組織承擔。不得將村級組織作為行政執法、拆遷拆違、招商引資、安全生產等事務的責任主
2022-09-19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于2019年通過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7年4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2022-07-26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涉及不動產的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
2022-06-22 -
《關于認定被征地農民“知道”征收土地決定有關問題的意見》由行政機關提供證據證明被征地農民知道征收土地決定
《關于認定被征地農民“知道”征收土地決定有關問題的意見》一、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已經發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張提出異議,行政機關不能提供證據的,不能認定申請人知道征收土地決定。二、行政機關能夠提供下列證據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認定依
2022-06-22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執行問題請示案的答復》(2017)最高法行他20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執行問題請示案的答復》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程序執行。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仍拒不交出土地
2022-06-22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1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26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2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
2022-06-22 -
《鄉村建設行動實施方案》明確規定嚴禁隨意撤并村莊、違背農民意愿大拆大建,自2022年5月23日起實施
《鄉村建設行動實施方案》,嚴格保護農業生產空間和鄉村生態空間,牢牢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嚴禁隨意撤并村莊搞大社區、違背農民意愿大拆大建。積極有序推進村莊規劃編制。發揮村莊規劃指導約束作用,確保各項建設依規有序開展。建立政府組織領導、
2022-06-21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提起訴訟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證據材料,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2022-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