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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奉化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辦法》自2021年8月12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 北京拆遷律師網
發布日期: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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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奉化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辦法的通知

  奉政發〔2021〕18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寧波市奉化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奉化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辦法》自2021年8月12日起施行

  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2日

  寧波市奉化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工作,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保障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寧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寧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寧波市奉化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而需拆遷房屋及附屬設施,并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寧波市奉化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辦法》。

  第三條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和監督工作。

  區發改、公安、民政、人力社保、住建、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的拆遷工作。

  區監察部門應加強對參與房屋拆遷工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第四條 區房屋征收辦公室(區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為本區行政區域內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人。

  《寧波市奉化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集體所有土地上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其他各專項規劃等,組織有關部門科學制定本區行政區域內的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計劃和安置用房建設計劃,合理控制拆遷規模。

  年度拆遷計劃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拆遷改造項目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拆遷計劃,會同區發改、住建、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集體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拆遷范圍內不得辦理房屋新建、擴建、改建審批手續,不得辦理房屋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

  第七條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對拆遷范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環境、用途、建筑面積等進行調查,必要時進行權屬確認。對認定為合法土地或建筑的按規定予以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或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被拆遷人必須在規定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

  權屬調查中涉及土地和房屋的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意見,并依規定程序進行認定或更正。

  第八條 拆遷人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集體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遷規劃紅線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經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核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一)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拆遷范圍;

  2.補償安置的對象和條件;

  3.不予補償安置的情形;

  4.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準;

  5.安置用房建設落實情況;

  6.過渡方式和期限;

  7.搬遷期限;

  8.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二)拆遷實施方案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核和區人民政府審批時,拆遷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1.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

  2.規劃紅線圖;

  3.拆遷實施方案;

  4.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或者安置用房、安置用地已落實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審核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時,應當公開告知被拆遷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但在土地征收方案批準前已組織過聽證的除外。被拆遷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聽證。

  第十條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批準之日起5日內發布拆遷公告,公布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救濟途徑等事項。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相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新聞媒體等,應當共同做好房屋拆遷宣傳工作。

  第十一條 拆遷人拆遷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可以自行實施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拆遷能力的其他組織實施拆遷。

  第十二條 拆遷房屋需要價格評估的,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拆遷補償評估項目向社會公告,并在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代表的公開監督下從報名的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中隨機產生1家評估機構。拆遷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委托評估協議,評估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十三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將被拆遷人姓名、評估因素、評估依據、評估價格等主要事項在拆遷范圍內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向原房屋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原評估機構應在收到書面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復核結果。當事人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復核結果后10日內向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書面申請裁決。裁決部門受理裁決申請后,應當提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對評估結果進行鑒定,專家委員會出具的鑒定結論可作為裁決依據。裁決部門應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裁決。

  第十四條 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載明補償標準和金額、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點和面積、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家補助費和臨時過渡補助費、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五條 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當事人雙方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可以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裁決。裁決機關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作出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決確定的義務,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作出裁決的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實施強制執行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有關事項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一)拆遷人申請裁決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4.被拆遷房屋測繪資料;

  5.被拆遷房屋評估資料;

  6.對被申請人補償安置方案;

  7.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協商記錄;

  8.裁決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二)被拆遷人申請裁決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

  2.被拆遷人身份證明;

  3.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

  4.申請裁決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5.裁決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拆遷有產權爭議或因其他原因產權不明的房屋,在拆遷公告規定搬遷期限內未能解決爭議或確認產權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后預留安置用房或提存貨幣補償資金,依法實施拆遷。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有關事項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七條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建立和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將土地征收的批準文件、房屋拆遷實施方案的有關情況等予以公開,并接受公眾查詢。

  第三章 補償安置的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用途分為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及附屬設施,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用途對被拆遷人按照《寧波市奉化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安置。

  本辦法所稱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外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附屬設施是指住宅用房附屬的經認定合法的畜舍、門斗及建于宅基地以外的廁所等設施。

  第十九條 住宅用房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安置,也可以實行調產安置。根據區域總體規劃,在城區規劃區外且規劃允許有安置用地條件的,還可以實行遷建安置。被拆遷人有權選擇具體的補償安置方式。

  貨幣安置是指由拆遷人提供相應的補償資金,被拆遷人自行選購安置用房。

  調產安置是指由拆遷人提供住宅用房作為安置用房,安置被拆遷人。

  遷建安置是指由拆遷人提供遷建用地和費用,被拆遷人自行建造安置用房。

  第二十條 被拆遷房屋的可安置面積按下列依據確認:

  (一)被拆遷人提供的《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載明的土地、房屋建筑面積;

  (二)權證登記與現實情況不符或者未辦理權證登記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予以認定;

  (三)無法提供房屋相關審批手續,其建房時間在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至今仍無擴建或翻建且無新批住宅的,由村民委員會調查并公示10日后出具證明文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后,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確認后認定土地、房屋建筑面積;

  (四)被拆遷人選擇調產安置的,其可安置面積每戶最高不超過250平方米。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積低于可申請建房建筑面積等原因而造成住房困難的村民,按每戶人均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積(以下簡稱低限安置標準)確定可安置面積。

  符合低限安置標準的被拆遷人應當向拆遷人領取并填寫《低限安置標準申請表》,經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后,由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公示期內,對此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異議人可向拆遷人提出,拆遷人應當予以查實。

  被拆遷人在適用低限安置標準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合并計算其房屋建筑面積:

  (一)被拆遷人另有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包括原有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在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后已出賣、贈與或析產的);

  (二)被拆遷人以宅基地審批形式(包括農居房)取得國有土地住宅用房的;

  (三)被拆遷人家庭具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而房屋產權屬其中1人或數人所有的。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閣樓按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段與安置用房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平均價格扣除基本造價再結合重置成新后減半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權屬和可補償安置面積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未經公示的,不得作為補償安置依據。

  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異議人可向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出,有關部門應予以核查并依法確認房屋權屬和可補償安置面積。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的可安置面積,允許以安置用房套型面積為基數析產給成年子女,不得局部分割(具體在區塊實施方案中確定)。有析產情形的,不受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的計戶人口一般以家庭戶籍人口為依據。雖為常住人口,但系掛靠、寄居、寄養、寄讀或租賃等情形的外來人員,不作計戶人口。

  被拆遷人的家庭成員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計入計戶人口:

  (一)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符合規定的現役軍人(不包括已轉干的軍人);

  (二)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三)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監獄服刑人員;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及區人民政府規定情形的其他人員,具體在地塊實施方案中明確。

  第四章 住宅用房的補償安置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

  (一)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積的補償資金,按照拆遷公告發布時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段與安置用房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平均價格扣除基本造價確定;

  (二)被拆遷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超過可安置面積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不超過300%的比例給予補償,也可以由評估機構根據拆遷公告發布時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段與安置用房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平均價格扣除基本造價后給予補償。

  (三)符合低限安置標準的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低限可安置面積部分,按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段與安置房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平均價格扣除基本造價結算。

  第二十七條 被拆遷人選擇調產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

  (一)安置用房按基本造價,被拆遷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二者結算差價;

  (二)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超過可安置面積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不超過300%的比例給予補償,也可以由評估機構根據拆遷公告發布時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段與安置用房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平均價格扣除基本造價后給予補償;

  (三)實際安置用房建筑面積低于可安置面積的部分,按照拆遷公告發布時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段與安置用房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平均價格扣除基本造價后給予補償;

  (四)實際安置用房建筑面積超過可安置面積的部分,按照拆遷公告發布時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平均價格結算。

  (五)符合低限安置標準的被拆遷人,選擇調產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與低限可安置面積應相互結算差價,超過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低限可安置面積部分,按安置用房基本造價結算,不足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低限可安置面積部分,按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段與安置房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平均價格扣除基本造價結算。

  第二十八條 選擇調產安置的,以可安置面積為基數合理確定安置用房套型和套數。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人選擇遷建安置的,其補償適用下列規定:

  (一)拆遷人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提供遷建安置用地。遷建安置用地的安排根據被拆遷房屋用地面積(在同一拆遷地塊有2處以上的應合并計算),結合安置小區規劃,合理安排安置用地面積,對不足1間的安排1間,1.5間以上的安排2間,2.5間以上的最多安排3間。

  (二)被拆遷房屋用地面積和安置用地面積等同面積部分,應結算地段差價,不足或超過用地面積部分按規定價格結算。

  (三)遷建安置應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實施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設計、統一管理、統一建設;拆遷人負責遷建安置用地的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三通一平)或支付相應建設費用。

  (四)被拆遷人按有關規定辦理遷建用地、建房審批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手續,拆遷人應當予以協助;實行聯戶自行建造房屋的,必須以幢為單位,設計、施工必須由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施工企業承接,房屋建筑定位、工程質量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監管。

  (五)被拆遷房屋按重置價格予以補償。

  第三十條 歷史沿革明確、來源正當,實際用于居住的知青房以及集體生產、倉儲、辦公等房屋,且未辦理相關權屬證明的,經村委會證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并公示無異議后,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其標準為:知青房為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段與安置用房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平均價格的70%;集體生產、倉儲、辦公用房為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段與安置用房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平均價格的50%。對已經過拆翻建的房屋,按拆翻建前的建筑面積認定;對未經過拆翻建的房屋,按現有的建筑面積認定。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住宅用房的附屬設施,不計入可安置面積。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住宅用房的裝飾費用予以補償。

  第三十二條 拆遷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搬遷的,拆遷人應當支付搬家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是指用于補償被拆遷人因搬家和固定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空調、電子防盜門、水電設施、熱水器、管道燃氣等遷移造成的損失。

  搬家補助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方式。一次性補償的搬家補助費包括被拆遷人從被拆遷住宅房屋搬遷至周轉用房或者自行安排的過渡用房、從周轉用房或者自行安排的過渡用房搬遷至調產安置住宅房屋或者其他住宅房屋的搬家補助費。

  一次性補償的搬家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0元計算,其中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補償。

  第三十三條 過渡期限是指公告規定的最后搬遷之月起至拆遷人交付用于調產安置房屋之月止的時間。過渡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三十四條 拆遷住宅用房,對實行調產安置且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支付其自搬遷之月起至用于調產安置住宅房屋交付后六個月止的臨時過渡補助費;如選擇臨時過渡用房的,不予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給予六個月的臨時過渡補助費。

  錦屏、岳林街道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0元,方橋、江口街道每月每平方米18元,溪口鎮、莼湖、尚田、蕭王廟、西塢街道建成區每月每平方米18元、其他范圍每月每平方米16元,大堰鎮、裘村鎮、松岙鎮每月每平方米16元。如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不足54平方米的,按54平方米計算,超過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計算。

  第三十五條 對實行調產安置且被拆遷人選擇自行安排過渡用房的,拆遷人超過過渡期限仍未交付安置用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規定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

  第五章 非住宅用房的補償安置

  第三十六條 拆遷非住宅用房,對被拆遷人應當實行貨幣安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也可以實行遷建安置。

  第三十七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以及搬遷、過渡的,拆遷人應當結合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地段、經營狀況等因素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費、一次性搬遷和臨時過渡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 辦公、工業、倉儲、教育用房等的停產停業損失費,按被拆遷房屋評估價值的5%,或者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或者標準容積率計算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計算,從高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給予一次性搬遷和臨時過渡補助費,具體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辦公用房按被拆遷房屋評估價值的3%補償;選擇調產安置的被拆遷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拆遷房屋評估價值的3‰給予補償。

  (二)工業、倉儲用房按被拆遷房屋評估價值的5%補償;選擇調產安置的被拆遷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拆遷房屋評估價值的5‰給予補償。

  拆遷被拆遷人自用的工業用房,被拆遷人認為其搬遷和臨時過渡損失超過按前款規定的補償標準的,應當及時向拆遷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拆遷人應當按照評估結果支付一次性搬遷和臨時過渡補助費。

  第四十條 拆遷集體所有土地上的工業、倉儲用房等參照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的補償方式給予貨幣安置。

  第六章 補助與獎勵

  第四十一條 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按被拆遷房屋評估價值的25%比例給予補助。

  第四十二條 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在向最接近調產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前,按被拆遷住宅房屋評估價值與調產安置住宅房屋市場平均價格換算面積的15%給予面積補助。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第四十三條 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在向最接近調產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積部分,按該部分房屋評估價值的15%給予差價結算補助,在差價結算時直接核減。

  第四十四條 調產安置的住宅房屋為高層建筑的,在向最接近調產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前給予公攤面積補助:每單元設置一部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3平方米;每單元設置二部及以上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10平方米。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第四十五條 改作非住宅用途使用的房屋,被拆遷人已領取營業執照或其他合法有效經營證件并實際用于經營的,給予一定補助,具體如下:

  (一)改為商業用途使用的,其實際用于商業經營部分的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0元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其中位于沿街底層的,其進深12米以內(含12米)部分,另按商業用房平均價格減被拆遷住宅用房所在地段商品住宅平均價格差價的30%給予補助。

  (二)改為辦公、工業、倉儲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補助。

  第四十六條 辦公用房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按被拆遷房屋評估價值的20%給予貨幣安置補助,工業、倉儲用房等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補助的,按被拆遷房屋評估價值的30%給予貨幣安置補助。

  第四十七條 被拆遷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住宅房屋按被拆遷房屋評估價值的10%給予簽約搬遷獎勵,每戶低于2萬元的,按2萬元獎勵;非住宅房屋按被拆遷房屋評估價值的5%給予簽約搬遷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評估價值包含被拆遷房屋的主體房屋、低限安置面積、閣樓、裝修、附屬設施和超容積率土地的評估金額。

  第四十九條 房屋重置價格、房屋基本造價、標準容積率、超標準容積率的土地面積、附屬設施補償費、裝修補償費等具體內容和標準,參照奉化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寧波市奉化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0年5月5日起施行的《寧波市奉化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辦法》(奉政發〔2020〕1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拆遷公告的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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