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辦發〔2018〕70號
平湖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集體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補償安置工作,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參照《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平湖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區域范圍內根據房屋所有權人意愿實施集體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協議搬遷補償安置的適用《平湖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三條 《平湖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所稱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補償安置是指補償安置主體根據補償安置對象的合理申請對其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進行合理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補償安置的責任主體(以下簡稱補償安置責任主體),村經濟合作社是補償安置的實施主體(以下簡稱補償安置實施主體),分別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補償安置工作;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人為補償安置對象。
國土、發改、公安、財政(地稅)、規劃建設、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協議搬遷補償安置相關服務工作。
第五條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協議搬遷補償安置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合理補償、公平自愿、妥善安置的原則。
第六條 房屋協議搬遷范圍確定后,相關部門及時關注、審核有關事項,具體為:
(一)戶口的遷入、分戶。不包括出生、婚嫁、軍人退伍、大中專學生畢業、刑滿釋放人員回歸原籍等符合條件的戶口遷入、分戶;
(二)房屋的轉讓、變更、新(翻、擴)建、租賃、抵押等;
(三)核發營業執照、臨時營業執照 ;
(四)臨時建筑審批;
(五)其他事項。
第七條 協議搬遷范圍確定后,補償安置實施主體應當調查補償安置對象的戶籍、家庭常住人員、被補償安置房屋性質數量及其他住房情況、附屬物狀態等事項。補償安置對象應如實申報戶籍、被補償安置房屋及附屬物的產權等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各相關職能部門應配合做好調查工作。
被補償安置房屋依法登記的,以登記內容確認權屬;被補償安置房屋未登記的,應當依據農村住房建房審批件及土地使用證等予以確權;土地登記與房產登記不一致的房屋及其他無證房屋,應由國土、規劃建設、綜合執法等相關職能部門調查后予以認定和處理。調查認定結果應在協議搬遷范圍內公布。
第八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就集體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補償安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社會穩定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案。
第九條 協議搬遷范圍確定后,補償安置責任主體應當根據補償安置對象的戶籍、家庭常住人員、被補償安置房屋及其他住房等情況,制定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方案應明確協議搬遷范圍、補償標準、簽約期限、搬遷期限、安置方式、安置地點、過渡方式及相關獎勵等事項。補償安置方案須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期為10日。
第十條 公示期滿后,補償安置責任主體應當根據征求意見情況完善并正式確定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方案公布后,由補償安置實施主體組織實施房屋協議搬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十一條 房產評估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被補償安置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補償安置房屋價值與安置房價值,由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補償安置方案公布之日為評估時點,采用相同的方法、標準評估確定。
第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補償安置對象協商選定;房屋協議搬遷補償安置公布后十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應組織補償安置對象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參加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3家。投票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有過半數的補償安置對象參加或經協商推薦的代表參加。投票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獲得參加投票的補償安置對象的過半數選票。
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選定或者確定后,由補償安置實施主體作為委托人與其簽訂評估委托合同。
第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評估結果公示于房屋協議搬遷范圍內,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
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復核評估不收取費用。
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書面申請鑒定。
第十四條 被補償安置房屋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撤銷原估價結果的,鑒定費用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房屋評估、鑒定費用標準按省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補助費按以下標準執行(可按市場變化情況作年度調整):
(一)搬遷補助費:補償安置對象房屋騰空移交后,按每戶1000元予以補助,主體為樓房的,第二、三層每層增加300元補助。每戶按兩次計算。
(二)臨時過渡費:房屋協議搬遷補償安置實行產權調換安置,臨時過渡房由補償安置對象自行解決的,補償安置實施主體予以過渡費補助,按以下標準執行:
1.從被補償安置房屋騰空移交之日起到規定領房截止日后6個月按被補償安置房屋合法住宅建筑面積每月8元/平方米支付臨時過渡費,少于1000元的戶按1000元計發;安置房為多層公寓房超過兩年的、小高層和高層公寓房超過三年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過渡費;已部分領取現房的,自領取現房的第七個月起按比例扣減相應臨時過渡費。
由補償安置實施主體提供臨過渡房的,按臨時過渡房建筑面積每月5元/平方米扣減臨時過渡費。租用臨時過渡房必須與補償安置實施主體簽訂臨時過渡房租用合同,明確規定交房之日后6個月為退租期限。
2.補償安置對象選擇貨幣安置及異地遷建的,按被補償安置房屋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積每月8元/平方米的標準,自被補償安置房屋騰空移交后1個月內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臨時過渡費。
3.無原房安置戶不支付臨時過渡費、搬遷費。
第十六條 對按期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期騰空并移交被補償安置房屋的補償安置對象予以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一)在房屋補償安置方案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每戶給予5000元獎勵。
(二)在規定期限內騰空并移交被補償安置房屋的,每戶給予20000元的獎勵;被補償安置房屋無突擊裝修的,再給予不超過35元/平方米的無突擊裝修獎勵。
第十七條 房屋協議搬遷補償安置實行產權調換、貨幣安置、部分產權調換加部分貨幣安置、異地遷建安置四種方式。
產權調換是指補償安置實施主體根據被補償安置房屋合法住宅用以可以調換的建筑面積(以下簡稱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積),提供套式公寓房(以下簡稱公寓房)與補償安置對象的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積進行調換并結算差價的一種安置方式。
貨幣安置是指補償安置實施主體根據被補償安置房屋的重置價格加安置區域市場價補差提供資金補償,由補償安置對象自行解決安置房的一種安置方式。
部分產權調換加部分貨幣安置是指補償安置對象選擇部分產權調換加部分貨幣安置相結合的安置方式。
異地遷建安置是指補償安置對象接受補償安置實施主體的安排,由補償安置實施主體提供房屋重置價補償資金,到指定的安置區域,由補償安置對象自行建造住宅的安置方式。異地遷建安置僅限于非城鎮核心區。
第十八條 在規定期限內,補償安置實施主體應當按照《平湖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規定,就補償金額、安置方式、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違約責任等事項與補償安置對象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補償安置責任主體對補償安置協議予以見證確認。
房屋補償安置協議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生效。
補償安置對象在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時,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農村宅基地審批件及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補償安置對象協議搬遷后,補償安置實施主體應當將房屋補償安置通知、補償協議及被補償安置房屋清單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告知補償安置對象申請辦理被補償安置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注銷登記。補償安置對象未申請注銷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房屋補償安置通知書、補償協議、被補償安置房屋清單等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原權屬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十九條 房屋價格計算:被補償安置的房屋補償價格與安置房供應價格采用重置價、平均建造成本價、市場評估價格和優惠價。
(一)重置價是指在當前的建造技術、工藝水平、建材價格、運輸費用、人工費用情況下重新構建與原有房屋結構、式樣、質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費用,但不包括征地、綠化、道路等配套設施費用。
(二)平均建造成本價是指小區內的住房(含地下建筑、道路、綠化等設施)所需的建設費用。
(三)市場評估價格是指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房屋協議搬遷補償安置啟動通知書》發布日(以下簡稱補償安置日)的評估比準價格。
(四)優惠價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的80%確定。
(五)房屋重置價、平均建造成本價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適時公布。
第二十條 協議搬遷范圍內的臨時建筑及其他建筑,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經有關部門在審批件中注明“到期自行拆除”或“兩違”整治中要求無償拆除的建筑物,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筑,應自行拆除。
(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以根據已使用年限給予適當補償,但不作為安置依據。
(三)修繕過的翻新房屋,按原面積現結構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補償安置對象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被補償安置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重置價格和參照市場價補差確定。
(二)被補償安置房屋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積全部實行貨幣安置,以及部分產權調換后的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積,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安置對象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并在規定時間內騰空交房的,在貨幣補償總額的基礎上(不含附屬物、裝修、其他建筑、臨時過渡、搬家補助、獎勵等費用)給予適當獎勵,獎勵標準在補償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確。在被補償安置房屋騰空移交后的一個月內,補償安置實施主體一次性付清所有應付補償款項。
(三)補償安置對象選擇異地遷建安置的,被補償安置房屋按重置價補償。
第二十二條 房價結算
(一)安置房建筑面積與被補償安置房屋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重置價結算。
(二)安置房建筑面積在保底安置面積內超過被補償安置房屋可安置建筑面積部分,按建造成本價結算。
(三)因安置戶型原因使其安置面積超過被補償安置房屋可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按優惠價結算,不足部分可實行差額貨幣補償,超過10平方米建筑面積部分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結算,總安置房建筑面積不得超過被補償安置房屋可安置面積20平方米。
(四)安置房附屬用房(儲藏室)建筑面積價格按住宅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的20%標準計算。
(五)地下儲藏室的計價面積按套內建筑面積的125%進行結算。
第二十三條 補償安置對象適用保底安置標準的,有下列情形的,相應的房屋建筑面積應作為保底安置標準面積已享受部分扣除,扣完為止:
(一)補償安置對象另有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包括原集體土地住宅用房在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后已出售、贈送、析產、司法機關執行或放棄的)。
(二)補償安置對象另有通過買受、贈受、繼承、析產等方式取得集體土地住宅用房的。
(三)補償安置對象已實行異地安置或貨幣補償安置所對應的建筑面積。
在房屋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協議簽訂、原房騰空移交的,不享受保底安置標準。
第二十四條 被補償安置房屋內開辦工商企業和個體工業企業并依法登記,有納稅憑證的適當給予搬遷補償。未經登記或無納稅憑證的不予補償。補償標準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被補償安置的房屋用途為工業用房、農業生產用房和村集體用房的,按重置價實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 補償安置對象屬于低保戶、低保邊緣戶、家庭困難的殘疾人、18歲以下孤兒、60歲以上無子女老人、烈士家庭等,補償安置時應當給予適當補助,符合上述條件的每項補助2萬元,但最高補助不超過4萬元。
第二十七條 補償安置對象戶籍不在所在村的住宅房屋,可以選擇一套安置房作為產權調換,其余面積作貨幣補償。
第二十八條 對通過合法繼承、買受、贈受等取得的住宅房屋,已享受過房改政策的(包括實物分房、貨幣分房、集資建房等,下同)人員在其共有房屋有效建筑面積中所占比例應繳納土地收益金后予以補償安置,土地收益金繳納標準由職能部門適時公布。
戶口現已不在冊,但在建房審批件中載明的人員需由本人提供縣級以上房改部門出具的“是否已享受房改政策”的證明。
第二十九條 補償安置對象在本市范圍內尚有一處或一處以上住房的,可選擇整戶貨幣安置。
第三十條 補償安置對象選擇公寓房產權調換安置的,最多安置3套安置房,其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積扣除安置房建筑面積后,多余的應安置面積予以貨幣補償。選擇安置房套數按以下規定執行:
1.3人(含3人)以下戶,不超過2套。
2.4人(含4人)以上戶,不超過3套。
第三十一條 補償安置對象可用于產權調換的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積,少于以下標準且無其他住房的實行保底安置:
1.1人戶的保底安置60平方米。
2.2-3人戶的保底安置120平方米。
3.4人及以上戶的保底安置160平方米。
第三十二條 被補償安置的房屋因分戶安置的,其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積安置按戶數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積分別予以安置。
第三十三條 按規定騰空后的被補償安置房屋歸補償安置實施主體所有,由補償安置實施主體統一處理。
第三十四條 房屋協議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生效后,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補償安置實施主體應當建立健全集體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補償安置檔案管理制度,完善檔案管理。
第三十六條 被補償安置的房屋合法有效面積以“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件”、村鎮建設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許可證”或其他有效權屬憑證為依據。未取得上述批準件的房屋可參照土地使用證或其他有效權屬憑證認定其合法有效建筑面積。
第三十七條 補償安置對象選擇異地遷建安置的,按所轄鎮街道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補償安置為特殊對象的,且被認定為無房戶的,可按最低標準予以60平方米房屋安置。
第三十九條 補償安置對象弄虛作假、偽造、涂改被補償安置房屋的有效權屬文件或者戶籍資料及其他證件資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按照《評估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從事房屋協議搬遷補償安置工作的工作人員在公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補償安置對象的認定,均須取得有關證明材料,補償安置對象有責任提供相關材料,補償安置實施主體要進一步核實、查證。補償安置對象正式確定前,須在所在村公示,公示期為7日,接受群眾監督,發現有異議的,應進一步核實,以確保政策落實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十三條 因自愿提前集聚協議搬遷的,由相關責任主體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 《平湖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五條 《平湖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