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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泉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 北京拆遷律師網
發布日期: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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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龍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龍泉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龍政發〔2022〕3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龍泉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龍泉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龍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龍泉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工作,保障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龍泉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范圍內因征收集體土地對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實施補償和安置(以下簡稱征地房屋補償),適用《龍泉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辦法》。

  在本市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安置在國有土地上的住宅再次被征收的,可以參照本辦法補償。

  第三條 《龍泉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辦法》所稱的征地房屋補償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由補償人對被補償人的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合理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龍泉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辦法》所稱補償人是指市人民政府設立或者指定的實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的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補償人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的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工作。被補償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補償的房屋和附屬物的產權人。

  第四條 征地房屋補償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本市范圍內的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征地房屋補償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因征收集體土地而實施的房屋補償安置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安置房安置小區的規劃和遷建安置小區的控制性詳規編制等工作。

  市土地房屋征收與儲備中心負責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的政策研究、任務下達、指導協調等工作。

  補償人可以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確定征地房屋補償受委托實施單位,承擔征地房屋補償的具體工作。受委托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市人民政府指定相關部門或鄉鎮(街道)開展安置房安置小區的設計、建設,遷建安置小區的選址、場地平整及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工作。

  發改、財政、農業農村、建設、公安、民政、司法、綜合執法、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人力社保、文廣旅體、殘聯等部門或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

  第二章 補償管理

  第六條 征地房屋補償工作實行統一計劃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改、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匯總、編制年度征地房屋補償安置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征地房屋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及時足額到位、?钣糜谡鞯胤课菅a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征地房屋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補償人和受委托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征地房屋補償的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征地房屋補償檔案管理。

  第九條 符合法律法規等規定,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市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小組所在地張貼,公告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征收土地預公告應包括土地征收范圍、征收土地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抄告法院、公安、自然資源、綜合執法、農業農村、建設、市場監管、文廣旅體等有關單位,通知有關部門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不動產轉移登記、核發(變更)營業執照、房屋改(擴)建審批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第十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擬征地范圍內的被補償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但《龍泉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戶口的遷入、分戶,但因出生、軍人退伍、大中專學生畢業、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

  (二)房屋轉讓、互換、新(擴、改)建、析產、贈與、租賃、抵押、典當、裝修等;

  (三)領取營業執照等;

  (四)改變房屋用途;

  (五)其他不符合補償安置條件的。

  第十一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補償人應當依法實施現狀調查,查明被補償人的戶口、家庭人口、選擇安置意向、被補償房屋及其他住房情況,附屬物狀況等事項。被補償人應當如實申報戶口、被補償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產權等有關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公安、民政、建設、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組織人事、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等單位應當配合補償人做好相關調查工作。

  被補償房屋經依法登記的,以登記內容為準;尚未登記或土地登記與房產登記不一致的,補償人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屬于遺產尚未登記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認定。調查認定結果應當在擬征地范圍內公布。

  第十二條 補償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就征地房屋補償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規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征地房屋補償可以和土地征收一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現狀調查,組織相關部門擬定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作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組成要件。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補償人、征收房屋實施范圍、補償安置的標準和方式、安置地點、過渡方式、辦理補償安置登記地點、時限等內容。

  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作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組成要件由龍泉市人民政府發布公告,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小組所在地予以張貼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F狀調查結果應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第十四條 補償安置公告期滿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征求意見、聽證會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小組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房地產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被補償房屋的價值和安置房的價值,由同一家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規定評估確定。

  第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補償人協商選定;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10個工作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補償人組織被補償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參加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的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有過半數的被補償人參加,投票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獲得參加投票的被補償人過半數選票。

  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公證費用列入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成本。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選定或者確定后,由補償人作為委托人與其簽訂評估委托合同。

  第十七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擬征地范圍內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被補償人或者補償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復核評估不收取費用。

  被補償人或者補償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八條 被補償房屋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撤銷原估價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鑒定費用標準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龍泉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辦法》另有規定的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房屋重置價格、附屬物補償、裝修補償等按照現行有效的龍泉市房屋征收重置價格等相關補償標準文件執行,具體在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條 在規定的簽約時限內,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被補償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制定的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就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明確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生效且被補償人騰空搬遷后,補償人應當將征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補償安置協議以及被補償房屋清單等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告知被補償人申請被補償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被補償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征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補償安置協議等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原產權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十一條 被補償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并按時騰空搬遷的,給予適當獎勵;超過規定的時間簽訂協議和騰空搬遷的,不予獎勵。

  具體獎勵標準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第二十二條 補償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實施房屋拆除工作,并與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公安、稅務、供水、供電、燃氣供應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憑補償人的證明及其他相關資料,及時辦理和安排被補償人的戶口遷移、購房稅收政策優惠、用水用電用氣等事宜。

  第二十四條 對未達成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被補償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既不騰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已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被補償人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騰退土地和房屋的義務,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簽訂協議的行政機關或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被補償人在該書面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騰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協議書面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強制執行前,應當就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申請證據保全。

  第三章 補償安置

  第二十五條 被補償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或者經調查、認定出具的產權認定材料計戶。被補償房屋屬于共有產權的,以共有權人作為一戶予以補償安置。

  被補償人在征地范圍內,有兩處以上住宅或兩本以上房屋所有權證(含原拆遷安置、宅基地審批等集體所有土地或國有劃撥土地上住宅),應當合并安置。

  第二十六條 被補償房屋用途為住宅,被補償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安置、安置房安置或遷建安置中的一種補償安置方式,《龍泉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補償房屋用途為商業、辦公、工業等用房的,具體補償方式結合項目實際在征地補償方案中確定。

  被補償房屋用途為農業生產性用房,給予適當的補償,不予安置。

  第二十七條 征地房屋補償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和涉外房屋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華僑、歸僑、港澳臺同胞在補償中的權利義務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被補償房屋用途為住宅,選擇遷建安置的安置人口數,以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被補償人家庭戶口簿登記的戶口,且具有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及符合審批宅基地建房條件的人數確定。但被補償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增加一個安置人數:

  1.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2.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尚未生育二胎的;

  3.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未登記結婚的。

  (二)被補償人的父母屬于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無獨立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經被補償人及其父母共同申請,方可計入安置人口;

  (三)被補償人家庭成員不屬于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計入安置人口:

  1.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與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具有戶口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符合審批宅基地建房條件且未享受無房戶、住房困難戶及農村村民拆遷安置相關政策、未作為戶主(含夫妻雙方)審批宅基地建房的配偶;

  2.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與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屬于城鎮居民,且未享受過房改政策(包括購買經濟適用房、房改房、集資房、限價房,領取經濟適用房價差補助等,下同)的配偶;

  3.屬于城鎮居民,未婚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子女;

  4.原戶口在被征地村的現役軍人(不含現役軍官和可轉業安置士官);

  5.原戶口在被征地村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6.原戶口在被征地村的監獄服刑人員;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九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時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人口數,但他處有經批準建造的農村住宅、已享受過福利分房、征地留地政策或已享受過征地房屋補償遷建安置的人口數不計入安置人口。

  第三十條 被補償房屋用途為住宅,被補償人及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遷建安置: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

  (二)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出讓、贈與或以其他形式轉讓集體土地房屋的人員;

  (三)非直系血親掛靠戶口的人口;

  (四)不符合生效條件的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五)未按法定繼承順序確定繼承人的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六)其他不符合遷建安置條件的人員。

  安置人口數的認定,應由被補償人申請,被補償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按照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進行審核,并在征地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復核符合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供安置人口數的核實材料。

  第三十一條 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因離婚、析產、贈與、繼承、買賣等原因,轉讓或放棄集體土地房屋的,不予遷建安置。

  第三十二條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的申請,經批準后按改變后的用途確定,農業生產用房除外。其中改為商業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等資料。按照改變后的用途補償的,對被補償人給予的補償中應當扣除被補償人依法應當補交的土地收益金。

  第三十三條 1990年4月1日以后將臨街底層住宅房屋改作經營性用房并符合以下條件的簡稱為“住改非”:

  (一)被補償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上標明的營業地點為被補償房屋,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與正常經營相關的納稅憑證。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前連續經營兩年以上(含兩年),且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還在經營。

  (二)經認定改變用途房屋第一自然間實際進深計算建筑面積,“住改非”房屋按原法定用途進行補償后,再給予按照經營性用房的評估價值與原法定用途的評估價值的差的30%給予補償,但是原法定用途住宅評估價值加上補貼之和不能超過經營性用房的評估價值。

  (三)對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按被征收經營性用房價值的5%計算,給予被補償人一次性經濟補償。征收時已停產停業閑置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征地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臨時建筑,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予以相應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在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不予安置。

  第一節 貨幣補償

  第三十五條 貨幣補償是指由補償人根據被補償房屋的土地和房屋評估價值,提供補償安置資金,由被補償人自行解決住宅用房或非住宅用房的補償安置方式。

  第三十六條 被補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被補償房屋用途為住宅的,按照宅基地和住宅的評估價值給予補償,并給予適當獎勵。符合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以合法房屋建筑占地為準,被補償房屋層數為一層的,按本款規定計算補償后,再給予宅基地和住宅評估價值之和的30%補助;被補償房屋層數為二層的,按本款規定計算補償后,再給予宅基地和住宅評估價值之和的10%補助。

  如住宅樓層不完整的,以縱向切割法計算不同層數的建筑面積。

  (二)被補償房屋用途為商業用房、辦公用房的,按照土地和房屋的評估價值給予補償,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及適當獎勵。

  (三)被補償房屋用途為工業生產用房的,按照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及土地評估價之和給予補償,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及適當獎勵。

  上述(一)、(二)、(三)項的獎勵標準在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第二節 安置房安置

  第三十七條 安置房安置是指由補償人提供不小于被補償房屋面積的安置房,并根據被補償房屋價值與安置用房價值結算差價的安置方式。

  區域二范圍有條件的可以實行安置房安置。

  區域一、區域二劃分詳見附件1、附件2。

  第三十八條 被補償人選擇安置房安置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被補償房屋根據《龍泉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貨幣補償方式計算土地房屋價值后,并給予適當獎勵,獎勵標準在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第三十九條 被補償房屋用途為住宅的,被補償人選擇安置房安置方式的,符合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以合法房屋建筑占地為準,被補償房屋層數為一層的,按以上第三十八條規定計算補償后,再給予宅基地和住宅評估價值之和的30%補助;被補償房屋層數為二層的,按以上第三十八條規定計算補償后,再給予宅基地和住宅評估價值之和的10%補助。

  如住宅樓層不完整的,以縱向切割法計算不同層數的建筑面積。

  第四十條 安置房的具體房源在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一條 被補償房屋用途為住宅的,被補償人選擇安置房的套型選擇及結算,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以被補償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為基數選擇安置房的:被補償人可增購27平方米(含公攤)安置房面積,再向建筑面積最接近的安置房套型上靠確定;被補償房屋合法面積超過最大安置房套型面積的,可以選擇一套以上安置房,被補償人最大可增購45平方米(含公攤)安置房面積。安置房面積(被補償房屋合法建筑面加增購面積)部分的價格按被補償房屋評估同一時點安置房評估價計價,超出部分按安置房交房時的同類地段商品房市場評估價計價。如被補償人自愿放棄選擇多套安置用房,多出的合法建筑面積按貨幣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二)安置用房有電梯設置的,予以被補償人一定面積的分攤面積補助。安置用房每單元設置一部電梯的,按安置用房建筑面積的5%進行補助(補助價值算式:安置用房建筑面積×5%×安置房評估單價)。安置用房每單元設置二部電梯的,按安置用房建筑面積的7%進行補助(補助價值算式:安置用房建筑面積×7%×安置房評估單價)。

  第三節 遷建安置

  第四十二條 遷建安置分為集中遷建安置和分散遷建安置兩種模式。集中遷建安置是指補償人向被補償人提供住宅遷建安置用地,根據被補償人的家庭可安置人口確定安置地面積,由被補償人自行建房的安置方式。分散遷建安置是指被補償人在符合規劃前提下自行選擇宅基地建房,根據被補償人的家庭可安置人口確定安置地面積,由被補償人自行建房的安置方式。

  區域一范圍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不實行遷建安置。

  第四十三條 集中遷建安置土地供應方式為國有劃撥,遷建安置小區實行集中統一規劃,集中遷建安置房建設實行統一設計、統一景觀式樣、統一外墻裝飾。分散遷建安置點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由被補償人根據龍泉市農村村民建房有關規定自行建設。

  補償人負責集中遷建安置小區內的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或者支付相應的建設費用。

  第四十四條 補償人應當協助被補償人辦理建房審批手續,并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十五條 遷建安置建筑占地用地標準根據被補償人家庭可安置人口數量,結合龍泉市農村村民建房審批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十六條 被補償人選擇遷建安置的,安置人口以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被補償人家庭戶口簿登記的家庭人口,且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及符合審批宅基地建房條件的人數確定。按《龍泉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有關規定計算安置人口。

  第四十七條 被補償人選擇遷建安置的,被補償房屋按以下方式補償:

  (一)被補償房屋建筑占地面積少于或等于安置房屋建筑占地面積的,按被補償房屋建筑面積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被補償房屋占地面積再按征地區片綜合補償(包括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和集體發展資金補助)標準給予補償,并給予適當獎勵;

  (二)被補償房屋建筑占地面積大于安置房屋建筑占地面積的,等于安置房屋建筑占地面積部分對應的被補償房屋建筑面積,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等于安置地占地面積部分再按征地區片綜合補償(包括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和集體發展資金補助)標準給予補償,并給予適當獎勵,超過部分占地面積上的建筑面積按補償房屋貨幣補償安置標準給予補償。同一戶如有不同層次的被補償房屋,其被補償房屋建筑面積應按該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積結合分攤計算。

  第四十八條 被補償人選擇遷建安置的,符合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以合法房屋建筑占地為準,被補償房屋層數為一層的,按以上第四十七條規定計算補償后,再給予被補償房屋建筑面積重置價結合成新30%補助(按貨幣補償對應的建筑面積不予重復計算);被補償房屋層數為二層的,按以上第四十七條規定計算補償后,再給予被補償房屋建筑面積重置價結合成新10%補助(按貨幣補償對應的建筑面積不予重復計算)。

  如住宅樓層不完整的,以縱向切割法計算不同層數的建筑面積。

  第四十九條 被補償人選擇集中遷建安置的,遷建安置建筑占地用地標準面積部分(含公攤面積),由被補償人按房屋征收遷建安置區片國有土地劃撥成本價取得;安置地規劃為聯建式住房的,允許被補償人在遷建安置建筑占地用標準面積外再申請0.5植的遷建安置建筑占地(單戶遷建安置建筑占地總面積不得超過144平方米),該部分遷建安置地(含公攤面積),由被補償人按房屋征收遷建安置區片國有土地劃撥成本價3倍或5倍(征收土地二類區片和重點集鎮范圍按5倍,其他范圍按3倍)取得;安置地公攤面積按建筑占地面積的1.25倍計算。

  被補償人選擇分散遷建安置的,安置用地取得由被補償人自行負責。

  第五十條 被補償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選擇集中遷建安置的,自被補償人房屋騰空之月起一年內提供遷建安置用地的,給予被補償人自搬遷騰空之月起至遷建安置用地交付后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一年后提供安置用地的,給予被補償人自搬遷騰空之月起至遷建安置用地交付后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其中滿一年后至遷建安置用地交付期間的臨時安置費按二倍標準計算;選擇分散遷建安置的,給予被補償人一次性24個月臨時安置費。

  被補償房屋已實行貨幣補償對應的合法建筑面積部分,按貨幣補償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給予臨時安置費補償。

  選擇遷建安置的相應合法建筑面積給予第二次搬遷費。

  第四節 特殊情形處理

  第五十一條 被補償人屬于殘疾人的,按照扶助殘疾人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五十二條 被補償人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積低于25平方米的(市域范圍內有其他集體土地住宅的應合并計算),按人均25平方米的建筑面積進行補償。計算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積人口數按《龍泉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選擇安置房安置或遷建安置的被補償人,以拒絕、拖延搬遷等形式阻撓安置房施工或者基礎設施建設,不參加或干擾安置房、安置地基選定,選定后不按時辦理安置房、安置地基交接手續,以及逾期不動工建設的,造成的落實安置時間延長,延長的時間不計入安置過渡期限,補償人可根據協議約定不支付該延長時間的臨時安置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被補償人違反規定,拒絕或不按期騰退過渡房的,由補償人督促限期騰退過渡房;逾期仍不騰退過渡房的,補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五條 被補償人弄虛作假,偽造、涂改被補償房屋的有效權屬文件或者戶口資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拒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征地房屋補償公務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征地房屋補償主管部門、補償人以及其他從事補償工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公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龍泉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辦法》所稱的區域一、區域二詳見附件1、附件2所列范圍。龍泉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或規劃修編需要,對附件1、附件2劃分范圍進行調整并公告。重點集鎮是指安仁鎮、查田鎮、八都鎮,征收土地二類區片是指龍泉市征收土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相關文件中的二類區片。

  第五十九條 《龍泉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洱埲腥嗣裾k公室關于印發龍泉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龍政辦發〔2015〕75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的,按原政策規定執行,未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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