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慶政發〔2019〕1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慶元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實施辦法》已經2018年縣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慶元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2月13日
慶元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補償行為,保障被征地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補償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慶元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對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以下簡稱征地房屋)及附屬物實施補償,適用《慶元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實施辦法》。
第三條 補償人是指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征地房屋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被補償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補償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合法所有權人。
第四條 征地房屋補償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
第五條 縣國土資源局是本縣征地房屋補償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而實施的房屋補償安置監督管理工作。
縣征收辦負責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的政策研究、計劃編制、任務下達、監督考核、業務指導等工作。
發改、住建、國土、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社保、文廣新、市場監管、環保、電力、電信、審計、紀檢監察、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依照《慶元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實施辦法》的規定和縣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征地房屋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 征地房屋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及時足額到位、全部用于征地房屋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征地房屋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縣征收辦和補償人應當建立健全征地房屋補償的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征地房屋補償檔案管理。
第二章 補償管理
第八條 城鄉規劃部門核定用地范圍后,征地房屋補償主管部門應當將項目名稱、土地征收范圍,以征地告知書的形式發布。
征地告知書應當抄告法院、公安、司法、不動產登記、住建、市場監管等有關單位,并在征收范圍內暫停辦理影響征收工作的事項。
第九條 征地告知書發布后,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但《慶元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實施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戶口的遷入,但因出生、婚嫁、軍人退伍、大中專學生畢業、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等原因確需辦理入戶的除外;
(二)房屋轉讓、交換、新(擴、改)建、析產、贈與、租賃、抵押、典當、裝修等;
(三)領取營業執照;
(四)變更房屋用途;
(五)其他不符合補償安置條件的。
第十條 征地告知書發布后,補償人應當查明被補償人的戶籍、安置意向、婚姻狀況、被征地房屋及其他住房情況,附屬物狀況等事項。
被征地房屋經依法登記的,以登記內容為準;尚未登記或土地登記與房產登記不一致的,補償人應當申請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調查認定結果應當在征地范圍內公告。
第十一條 補償人應當根據查清的被補償人戶籍、被征地房屋及其它住房情況、擬安置方式等事項擬定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內容應當包括:補償人、征收目的、實施范圍、安置地點、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準、簽約期限、過渡方式等。
第十二條 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前應當按照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就征地房屋補償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三條 補償人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告,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十個工作日。同時告知被補償人在規定期限內有書面申請聽證的權利。
被補償人申請聽證的,應按有關程序組織聽證。補償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職權組織聽證。
補償人應當根據征求意見情況,修改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 縣政府在收到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或街道、村發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期十日。
第十五條 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征地房屋補償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房地產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被征地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地房屋的價值和安置房的價值,由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采用相同的方法、標準評估確定。被征地房屋的價值參照相應被征收區塊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價值確定,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價值按照國有出讓土地房屋價值96%確定。
在采用市場價評估時,非成套住房參照成套住房評估。
因區位因素無法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被征地房屋的價值按照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的3倍以內及土地補償價之和計算,土地補償價由具體補償安置方案確定。
第十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補償人協商選定;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公告后十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補償人組織被補償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參加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的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有過半數的被補償人參加,投票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獲得參加投票的被補償人的過半數選票。
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公證費用列入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成本。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選定或者確定后,由補償人作為委托人與其簽訂評估委托合同。
第十八條 評估機構應當按征地房屋評估委托書或者根據委托合同的約定,向補償人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補償人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補償人公示,公示的時間不得少于7日。
補償人或者被補償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復核評估不收取費用。
補償人或者被補償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九條 征地房屋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征地房屋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撤銷原估價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征地房屋評估、鑒定費用標準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房屋重置價格、附屬物補償、裝修補償、臨時安置補助、搬家補助、停業損失補助等按照縣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超標準容積率土地補償】被補償人依法享有使用權的土地,其面積超過被征地房屋按標準容積率占有的土地面積時,超過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予以適當補償。
第二十二條 在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公告規定的簽約時限內,補償人與被補償人應當按照《慶元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實施辦法》規定,就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明確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方式、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被補償人在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時,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相關審批材料。被補償人騰空搬遷后,補償人應當將相關權證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公告、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予以注銷。被補償人未提供相關權證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房屋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公告、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原權屬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十三條 被補償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并按時騰空搬遷的,給予適當獎勵;超過騰空搬遷期限的,不予獎勵。獎勵標準由縣政府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條 補償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實施房屋拆除工作,并與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安、教育、供水、供電、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憑補償人的證明及其它相關資料,及時辦理和安排被補償人的戶口轉移、子女轉學轉托、購房可享受的優惠政策、用水用電等事宜。
第二十六條 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未按協議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行政非訴執行。訴訟期間不停止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 補償人與被補償人在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由補償人向主管部門提出補償決定方案,補償決定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由補償人將補償決定方案送達被補償人。被補償人應當自補償決定方案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意見并選擇補償方式。被補償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選擇補償方式的,由主管部門作出補償決定,并確定具體的補償方式。
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補償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八條 被補償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由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強制執行前,補償人應當就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申請證據保全。
第二十九條 被補償房屋的權屬存在糾紛或產權不明,在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尚存爭議不能明確權屬的,由補償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補償并拆除。拆除前補償人應當對被征地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申請證據保全。補償人對被補償人實行貨幣安置的,應當將補償款向公證機構辦理提存。
第三十條 被征地房屋設有抵押權的,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按照房地產抵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進行協商。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成書面協議的,補償人應當按照協議給予補償。達不成協議,參照《慶元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補償安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一條 縣城嚴控區范圍內被征地房屋用途為住宅的,被補償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中的一種補償安置方式;獨立式住宅房屋,除了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買房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的和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正式在編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公職人員)之外的被補償人在選擇貨幣補償及產權調換時,平均層數不足三層的,按照一層合法房屋建筑面積乘以三計算補償建筑面積(增加的建筑面積以下簡稱為上浮的建筑面積,下同)。平均層數是指該房屋的總建筑面積除以一層的房屋占地面積。
縣城嚴控區范圍外,被補償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遷建安置,有條件的區塊可實行產權調換。
被征地房屋用途為商業用房,被補償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的補償安置方式。
被征地房屋用途為工業用房,實行貨幣補償。
被征地房屋用途為農業生產用房,給予適當的補償,不予安置。
獨立的廁所、雜間、禽畜棚舍等附屬用房給予貨幣補償,不予安置。
被補償人在征地范圍內,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宅房產應當合并補償安置。
第三十二條 被補償人既不屬于征地所在村村民,又不屬于因土地征收而農轉非的居民,其擁有的集體土地上的住宅被征收時,只能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另有相關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征地房屋補償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和涉外房屋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辦理。
征地房屋補償涉及回鄉定居的華僑、臺、港、澳同胞、外籍華人所有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補償和安置參照被征地村村民的標準執行。
華僑、歸僑、僑眷、臺灣和港澳同胞在補償中的權利義務有其它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被征地房屋用途為住宅,被補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遷建安置的依據,但《慶元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實施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買房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
(二)公職人員;
(三)其他不符合遷建安置條件的。
第三十五條 1990年4月1日之前改變用途為商業營業用房并連續使用至今的,憑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納稅發票、罰沒款、管理費等相關證明材料按改變后的用途認定,被補償人按規定補繳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讓金后,按商業用房補償安置。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以后,改變用途為商業營業用房并連續使用至今的,憑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納稅發票、罰沒款、管理費等相關證明材料按被征收房屋原法定用途補償安置后,實際用于營業的房屋,可以按商業用房性質與原房屋性質的市場評估差價予以適當補償;其補償單價計算公式:[(商業用房評估價-住宅用房評估價-土地收益金或者出讓金)×(從合法經營起到征收公告發布之日止的年限÷1990年4月1日到征收公告發布之日的年限時間)]。
集體土地上房屋參照國有劃撥土地補繳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讓金。
第三十六條 征地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臨時建筑及其它建筑,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經有關部門在審批中注明或“兩違”處理中要求無償拆除的建筑物,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在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拆除,不予補償;自行拆除的,給予適當的助拆補助;
(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三)經處罰后保留使用的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四)經危房修繕審批(或報備)的房屋,按原產權面積安置、現結構補償。
第二節 貨幣補償
第三十七條 貨幣補償指由補償人根據被征地房屋補償建筑面積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提供補償安置資金,由被補償人自行解決住房的補償安置方式?h城嚴控區內的獨立式住宅房屋有上浮建筑面積的,應扣除上浮建筑面積部分重置價格。
第三十八條 被補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被征地房屋用途為住宅的,被征地房屋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并給予適當獎勵;
(二)被征地房屋用途為商業用房,被征地房屋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并給予適當獎勵;
(三)被征地房屋用途為工業生產用房,按照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及土地評估價和機器設備搬遷損失評估價值之和給予補償,并按縣里的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節 遷建安置
第三十九條 遷建安置分為集中遷建安置和零星宅基地安置。
集中遷建安置是指補償人向被補償人提供遷建安置用地,根據被補償人征收合法房屋占地面積及農民建房審批政策確定安置用地面積,由被補償人自行建房。
零星宅基地安置是指補償人對被補償人房屋進行補償,由被補償人根據城鄉規劃要求和農民建房審批政策自行解決宅基地建房的安置方式。
第四十條 集中遷建安置土地供應方式為劃撥。安置土地未經批準,不得轉讓。
集中遷建安置小區實行集中統一規劃,遷建安置房建設實行統一放樣、統一設計、統一景觀式樣、統一外墻裝飾。
集中遷建安置小區內的道路、供排水、供電、排污等配套設施由補償人出資統一建設。
縣城嚴控區范圍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不實行遷建安置。
第四十一條 縣城嚴控區范圍外集中遷建的,建房層次皆為三層半。根據具體的安置方案設計不同的戶型,一戶只能選擇一種戶型。安置地最大戶型以最新農民建房審批政策最大審批的房屋占地面積為標準進行設置。
被補償人根據自己的建筑占地面積選擇合適自己的戶型。安置房屋建筑占地總面積與被征地房屋建筑占地面積差不得超過安置地戶型面積級差。被補償人根據自己合法房屋占地面積,依據安置地設計的戶型向相應的戶型上靠。被補償人選擇了相應戶型還有多余的房屋占地面積時,被補償人的子女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時達到法定婚齡且符合本行政村農村居民建房審批條件的,經被補償人同意,作為不同安置戶予以安置。
被征地住宅房屋(指產權戶)建筑占地面積小于36平方米(不含)的原則上不予遷建安置,只能選擇貨幣補償,但被征地房屋屬于該戶唯一住宅的,可以給予遷建安置,但安置的建筑占地面積不超最小安置地戶型,并以同樣方式計算安置面積。
第四十二條 選擇集中遷建安置的,被征地房屋按以下方式補償。
(一)被征地房屋建筑占地面積少于或等于安置建筑占地面積:
1.被征地房屋建筑面積少于或等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積時,被征地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2.被征地房屋建筑面積多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積時,其中與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的被征地房屋建筑面積,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其余部分按市場評估價再扣除該部分建筑面積所分攤的國有劃撥土地評估價值后給予補償。
(二)被征地房屋建筑占地面積大于安置房屋建筑占地面積時,其被征地房屋建筑占地與安置房屋建筑占地相等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積,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其余部分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在上述補償標準中,同一戶如有不同層次的被征地房屋,其房屋建筑面積應按該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積平均分攤計算。
第四十三條 集中遷建安置,安置房建筑占地面積大于被征地房屋建筑占地面積的,超過部分的用地面積按該區域國有劃撥土地評估價值進行結算。
第四十四條 補償人應當自被征地房屋騰空交付之月起十二個月內辦齊集中遷建安置小區安置房建房審批文件,并將建房用地交由被補償人動工建設。補償人逾期未辦齊建房審批文件交付建房用地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根據縣里的重置價文件執行。
第四十五條 零星宅基地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同時其建房必須符合我縣農村居民建房審批政策。建房審批手續由所轄鄉鎮(街道)協助被補償人辦理,建房審批費用根據縣有關部門規定標準由補償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零星宅基地安置結算】選擇零星宅基地安置的,被征地房屋按照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及相應區域國有劃撥土地市場評估價值之和給予補償。
第四節 產權調換
第四十七條 產權調換是指由補償人提供不小于被征地房屋面積的安置房,并根據被征地房屋價值和安置房價值結算差價的安置方式。
縣城嚴控區內獨立式住宅房屋,有上浮建筑面積的,被征地房屋價值按補償建筑面積的市場評估價格減去上浮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計算。
補償安置標準及結算方式按照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節 特殊情形處理
第四十八條 在縣城嚴控區外,農村居民在原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安置在國有土地上的獨立幢住宅再次被征收的;以及征地范圍內本行政村農村居民在集體所有土地上無合法住宅,其擁有的獨立幢國有土地上住宅被征收的(房改房、改制房、公房買賣除外)。經被補償人申請后可以享受遷建安置。
第四十九條 因土地征收而農轉非且未享受過房改政策的城市居民(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正式在編的工作人員除外),其擁有的集體所有土地上住宅被征收時,可享受集體土地房屋的拆遷安置政策。
第五十條 拆遷殘疾人房屋時,應當本著方便殘疾人生活的原則,在安置的地段、樓層上予以適當照顧。被征收人屬于貧困殘疾人的,發放臨時安置費、搬家補助費和停業損失補助費時,按照規定標準提高20%;選擇產權調換的,在結算差價時給予差價部分10%的優惠。
第五十一條 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生效后,被補償人拒絕領取補償款的,補償人可將補償款予以提存,視同補償到位。
第五十二條 選擇產權調換或遷建安置的被補償人,阻撓安置房施工或者基礎設施建設,不參加或干擾安置房、安置地基選定,選定后不按時辦理安置房、安置地基交接手續,以及逾期不動工建設的,自統一交房、交地之日起停止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五十三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及其它特殊項目建設上級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補償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支付補償款的,由征地房屋主管部門責成其及時支付。
第五十五條 補償人提供過渡房后,被補償人違反規定,拒絕或不按期騰退過渡房的,由補償人責成其限期退還過渡房,逾期仍不騰退過渡房的,補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 被補償人在原房屋產權、使用狀況、家庭人口、婚姻關系、房產繼承等方面弄虛作假,騙取安置或補償的,一經查實,責令退還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或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房屋征收補償公務,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征地房屋主管部門、補償人以及其他從事補償工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公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慶元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實施辦法》所指的縣城嚴控區東至洋心橋,南至南山腳(含大濟村),西至閣門嶺橋,北至高速連接線,具體范圍見附圖。
第六十一條 《慶元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實施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未涉及到的內容,按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