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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企業拆遷案例:歷經兩次信息公開申請,兩次行政復議以及一次訴訟,終獲政府信息公開勝訴判決

文章來源: 北京拆遷律師網
發布日期: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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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是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本文目的在于通過一個勝訴案例入手分享如何進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化事項。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日,某公司向某區政府郵寄信息公開申請一份,申請內容為:“依法書面公開某鎮區域舊城改造項目范圍內的房屋、企業廠房征收分戶評估結果、分戶補償情況,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次日,某區政府拒收。之后,某公司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某市政府責令某區政府作出答復。但某區政府以該信息由某區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制作和保存,建議某公司向某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查詢。某公司根據其指引向某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申請信息公開,但某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答復建議某公司向某區舊城改造項目指揮部提出申請。兜兜繞繞一圈沒有得到政府信息的公開,某公司再一次向某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某市政府作出維持某區政府的決定。某公司對某區政府的復議維持決定不服,遂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及判決結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是兩點:一是原告申請的政府信息是否應公開?;二是本案的信息公開主體是誰?

  針對是否是應主動公開的信息,某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第二十一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 政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 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五條規定: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根據以上規定,本案中原告某公司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其次,某公司前后兩次向某區政府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兩次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并根據某區政府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的指引另行向某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提出信息公開申請,某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又答復建議其向“某區區域舊城改造項目指揮部”提出申請,而根據某區政府提供的《關于成立某村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指揮部的通知》,該指揮部系由某區委、區政府設立。原告某公司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又重新回到了原點,原告仍未能獲得其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從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角度考慮,應由被告某政府在協調其相關職能部門的基礎上根據 原告的申請,公開某區某鎮域舊城改造項目范圍內的房屋、企業廠房征收分戶評估結果、分戶補償情況,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于是法院判決撤銷某區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和《某市政府復議維持決定書》。

  【本案評析】

  在所有涉及征地拆遷案件中政府信息公開的問題,幾乎都會涉及到公開的信息是否是政府應予公開的范圍以及向誰申請公開的問題。一般而言,除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4條、15條、16條規定的涉及國家秘密、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過程性信息、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會對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影響的政府信息外,均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應當予以公開。具體就征地拆遷領域而言,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以下四個方面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請公開:一是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所在地塊的征收批復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補償方案及公告,二是申請一下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塊擬建設項目的相關手續。三是安置房屋所在地塊征地批復文件等,四是安置房所在地塊的擬建設項目手續。當然,實踐中,對于一些工商、不動產信息的獲取(例如申請公開當事人房屋所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因為有相關的特別程序的規定,一般需要通過特定的制度獲取,也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獲取的信息范圍。同時,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時,不能要求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紙、雜志、書籍等公開出版物,并且不能要求政府機關制作、收集政府信息,或對政府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加工。

  至于應該向誰申請公開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0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概括起來就是:“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誰牽頭,誰公開”。實踐中,大多數情況下制作政府信息的主體與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相同,例如,拆遷案件中,對于棚戶區改造實施主體一般為街道辦,要求公開安置補償方案的,應當向街道辦申請。例如征地批復文件,市縣級人民政府雖然不是制作機關,但是負責實施,屬于獲取或者保存機關,有義務公開。

  當事人認為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方式予以救濟。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訴訟中,以縣級、地市級人民政府為被告的第一審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管轄法院為基層人民法院。

  本案部分判決文書↓

河南漯河企業拆遷案例:歷經兩次信息公開申請,兩次行政復議以及一次訴訟,終獲政府信息公開勝訴判決

河南漯河企業拆遷案例:歷經兩次信息公開申請,兩次行政復議以及一次訴訟,終獲政府信息公開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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