況且,所謂預征收和擬征收還涉嫌非法限制農民的權利和增加農民的負擔。法律雖然允許合法地限制農民土地權益,但必須滿足一定的時間條件,時間上不得早于條件成熟。而擬征收錯就錯在它于法律允許之前,就先限制了農民的權益。這就像一個人尚未判徒刑,就被投入監獄服刑;如同一個人還未被判死刑立即執行,就先被拉到法場槍決。很顯然,這個行為屬非法行為。
許多市鎮卻趨之若鶩,給農民帶來了很多麻煩。遼寧葫蘆島市興城市政府在2012年就以擬征收的方式,把某村的土地納入城市規劃區范圍之內。1994年,李雙成(化名)就承包了該村子的五畝土地,用來建果園,并定居在此,在果園內建設住房及庫房。
擬征收后,他從興城市市政府處獲得‘補償款’近10萬元,若把他承包的土地連同果樹、果子和地上的房屋、庫房全部剝奪,則這點錢不過十分之一厘,遠不足以彌補損失。幸運的是,‘擬征收’并沒有立刻剝奪他的上述財產,他便繼續經營果園。
國家的土地制度隨著時間的流逝日趨完善,2014年開始,國家給五十五萬個行政村的至少5億農民都頒發了土地確權證。那時每個村莊都曾掀起一陣浪潮,村民們可以看見帶著專業設備的勘測人員行走在田間地里,到了傍晚大家就在一塊議論這些著裝怪異的人。隨后,一個紅色的小本本就下發到家里,這股浪潮讓人們不明覺厲。李雙成在的村莊因為曾被‘預征收’,沒有土地確權證。
這時他感到事情有些蹊蹺:如果我們的土地被征收了,應該下發足額的補償款,并把土地用作建設,不論用來建什么,反正不應該還被我我們使用。反過來一想,如果土地還能種,補償款也沒有發,可能意味著土地沒有征收。進一步想,如果土地現在未征收,將來就很可能被征收。屆時又怎么證明土地是自己的,并主張補償?土地確權證這個重要證件也許能決定后半輩子的生活,思索再三,委托律師。
他于2018年12月向興城市人民政府郵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申請書》,申請對其承包的土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對果園內唯一住房(村里)等房產確權、登記、發證。葫蘆島市政府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答復,拒絕上述請求。隨后向葫蘆島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受挫后,將葫蘆島市政府起訴至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幸的是,葫蘆島市中級法院形成了錯誤的判決。遵循律師的建議,李雙成上訴,打算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與對方一決雌雄。
開庭那天,在不大的審判庭里,李雙成和律師坐于法官的右前方,這是原告席,正對著葫蘆島市政府司法局的兩名工作人員,他們是市長的代理人,出庭是職責,勝訴則不是,他們沒有提交反駁上訴人的答辯狀。
口若懸河的桑兆玉律師卻盡力地施展律師的本領,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利。單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上訴人勝訴可以說毫無懸念。因為,被上訴人稱某村土地已經被征收,確權已無意義。但他所稱的征收實為擬征收,擬征收不是征收,不能發生行政征收的法律效果。2011年5月,國土游源新聯各財政部、農業部下發《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 [2011160 號) 文件,明確規定實行憑證管地制度;要求凡被征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在辦理征地手續之前,必須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在征收拆遷時,要依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或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進行補償。興城市政府既然擬征收某村土地,當然必須對某村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狀況進行調查登記,并向承包人頒發確權證。
被上訴人又稱興城市政府沒有權力頒發確權證,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遼寧省不動產登記辦法》所指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了“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表明興城市政府負有頒發土地確權證的職責,不予頒發使得李雙成的權利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嚴重影響了他的權利。據此,桑兆玉律師要求撤銷一審判決和撤銷葫蘆島市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法院終于撤銷一審判決和復議決定,并責令葫蘆島市政府重新受理復議申請并限期做出復議決定。轉戰一年多,終于取得成功。
判決下達給李雙成,相當于得到了高院的一封尚方寶劍。同一個事實,同樣的理由,先前遭政府拒絕,如今卻能獲政府支持。他再次向葫蘆島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后者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復議決定:
確認興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關手申請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的答復》 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責令興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申請人劉忠禮提出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申請書》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相關事宜。
本案部分判決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