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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桂平農村拆遷案例:村民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約定預留三產用地卻遲遲不履行

文章來源: 北京拆遷律師網
發布日期: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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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在私法上的契約自由與公法上的監管行為之間找到最佳的平衡點,行政協議無疑是法律發展史上彌補公私法之間隔閡一個不容小覷的制度創新。如同私法上的契約一樣,行政協議同樣也理應秉承“契約嚴守”精神內核的應有之義,畢竟任何行政措施和命令的有效落實和執行,必然依賴于契約嚴守,否則所有的行政協議的內容都將被徹底架空,形同虛設,淪為一張毫無存在價值的廢紙。

  廣西覃先生一家是桂平市某村的村民,其土地被納入征收范圍。在進入征地補償階段期間,覃先生一家與某鎮政府《征地補償協議》,約定了征地補償費用88978.15元且已履行完畢。后簽訂的《征地補充協議》約定按總征面積預留三產用地,面積為137.4平方米,但對于交付時間和公攤面積沒有明確的約定。該補充協議簽訂后某鎮政府一直未予兌現交付三產用地的承諾。某鎮政府表示未履行協議是因為有部分農戶的三產用地是60米大街,政府沒辦法滿足他們的要求,政府沒有同他們簽訂協議,影響了三產用地的規劃,而且協議也沒有約定具體的交付三產用地的時間。

  但是交付三產用地屬于非金錢債務,難以用賠償方式代替,具有不可替代性,亦不存在現實履行不能的事由,緣何以遲遲無法兌現承諾?即便沒有約定交付時間,根據“契約嚴守”和誠信原則,也應及時履行或采取其他的補救措施,實在不應本著敷衍、拖延的態度耽誤當事人八年之久;行政協議的“契約嚴守”作為契約自由精神的靈魂要素,早已為我國行政協議相關法律規范所確認: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協議作為行政協議的一種,雙方本應恪盡職守完成協議約定的內容。任何一方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違法變更、解除協議等,另外一方可就此違約行為提起訴訟。同時,相對應的司法解釋也細化了對行政協議的履約行為的監督機制。最高人民法院亦在行政協議相關裁判文書中,多次強調嚴守契約的要求并且遴選下級法院貫徹該項原則的裁判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行政法上的“契約嚴守”,無疑被當作一個一般規則,在道義上受到尊重并在法律上嚴格執行。該原則與契約關系如同連接、束縛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與法律上的鎖鏈緊密相關。法律將雙方拘束在一起,鎖鏈只有通過成為完全的履行程序才能解除。一個有效的契約‚除非有法定的撤銷或解除的事由‚或者經由契約雙方當事人約定變更或解除‚原則上不允許擅自變更或解除。在西方國家的行政契約制度中,契約神圣及契約嚴守、忠實履行契約是一項重要原則。行政契約雙方當事人必須按契約的具體規定履行義務‚即使是行政機關也不例外。

  此外,行政契約的嚴守也與人的尊嚴和政府的公信力密切關聯。行政契約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質,行政機關雖享有行政優益權,但也不可否認締約過程中雙方自由意志的表示轉換為法律上具有約束力的義務。如果法律認為一方當事人的允諾并不是一種自愿的行為,該允諾則通常不會被強制執行。在承認并強調人的尊嚴的社會環境中,自然也承認享有尊嚴之人的自由意志是神圣的,故由享有尊嚴之人于其自由意志支配下訂立的合同也應神圣。一個社會在允諾和合意上如果沒有給予一種神圣性,而這種神圣性與一個成熟文明所給予的尊敬相類似,這個社會就不可能結合在一起,則它所含有的錯誤將是非常嚴重的。政府的公信力是公眾對于公共權力及其代表人的信任度,行政機關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行政協議一經簽訂即具有公信力和既定力,及時有效地履約,代表著政府的正面守約的形象。而失信違約的行為毫無疑問將會無形中透支政府的公信力。

  孔子在 《論語·為政》中指出:“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18到19世紀的英國,契約嚴守成為整個合同法賴以建立的基礎!斗▏穹ǖ洹犯菍⑵跫s嚴守原則形象地表達為“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約的當事人之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德國民法典將該原則放到了債法的巔峰,一切債務關系均受這一原則拘束。作為誠信漏洞的補丁,嚴守行政契約不僅是契約自由精神的靈魂要素,符合簽約主體的預期利益,而且還是行政機關行政監管得以正常運轉的重要齒輪,更是贏得公信力的一張長久的通行證。理解契約嚴守是徹底扭轉劣幣驅逐良幣、實現較低違約成本獲取預期利益的邏輯的君子之道。

  本案部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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