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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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日照拆遷訴訟勝訴:棚戶區改造房屋被拆除卻不知道是誰拆的,起訴期限應從知道拆除主體之日開始計算

文章來源: 北京拆遷律師網
發布日期: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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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鐘先生

  【代理拆遷律師】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 傅增強律師、辛晉敬律師、李浩杰律師

  【被上訴人】山東省某縣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案情簡介】

  山東省某縣某村被縣政府列入棚戶區改造計劃,鐘先生系該村村民,并擁有合法房屋一處,后該房屋被強制拆除,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鐘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的傅增強律師、辛晉敬律師和李浩杰律師代理其維權事宜。

  京平拆遷律師提出:原審法院認定的起訴時間錯誤,鐘先生于2019年3月22日通過公安機關的調查得知拆除主體,次日以郵寄的方式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6條之規定,起訴期限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而非知道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鐘先生僅僅知道房屋被拆除,但不知道強拆的行為主體的情況下,起訴期限應從知道實施強拆的行政主體之日開始計算!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64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一年。綜上,原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請求撤銷原審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

  【勝訴】

  最終,法院支持了京平拆遷律師的觀點,判決如下:

  一、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山東日照拆遷訴訟勝訴:棚戶區改造房屋被拆除卻不知道是誰拆的,起訴期限應從知道拆除主體之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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