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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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公告

江蘇南京拆遷訴訟勝訴:城中村改造拆遷超出規劃部分若已受過行政處罰,繳納了罰款并申請辦理規劃許可證應當認定為合法建筑

文章來源: 北京拆遷律師網
發布日期: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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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張女士

  【代理拆遷律師】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 王新亮律師

  【被告】江蘇省南京市某區人民政府、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案情簡介】

  張女士在江蘇省某市某村建有房屋一套,1991年,張女士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建設兩層住宅,張女士未經批準加蓋第三層,1994年市建設局作出《行政處罰通知書》對其罰款并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04年,張女士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2005年,張女士再次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依法建設附屬建筑。2017年某日,該區域劃入城中村改造范圍,征收雙方就征收拆遷補償問題多次協商未果。為了加快征收進程,2020年某日,區政府對張女士作出了《征收補償決定書》。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張女士委托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的王新亮律師代理其維權事宜。

  京平拆遷律師提出:區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范圍內的未經登記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并在認定結果的基礎上決定是否予以補償。張女士的房屋建設時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超出規劃部分已受過行政處罰,也履行了繳納罰款義務,并已申請辦理規劃許可證,故該層房屋屬于已經行政處罰予以保留的房屋,應當認定為合法建筑。另附屬樓房擴建、翻建已取得施工許可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也應當作為合法面積予以計算。而被告區政府僅對部分房屋面積補償安置,對其他部分不予補償安置顯然錯誤。且區政府在補償決定中確定的補償安置方式只有產權置換,沒有貨幣補償,顯然侵犯了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方式的選擇權。因此,區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勝訴】

  最終,法院支持了京平拆遷律師的觀點,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江蘇省南京市某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書》;

  二、責令被告江蘇省南京市某區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三、撤銷被告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江蘇南京拆遷訴訟勝訴:城中村改造拆遷超出規劃部分若已受過行政處罰,繳納了罰款并申請辦理規劃許可證應當認定為合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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