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征收補償協議是行政協議,具有行政性和合同性,應當由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被征收人是指房屋所有權證書上載明的人,或者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是房屋戶主的人。
在本案中,小王是房屋所有權人,也是行政協議的行政相對人,只有他本人或者經過他授權的代理人才能與政府部門簽訂有效的補償協議。如果小王沒有授權他的父親代為簽署協議,那么他父親的簽字就不能代表小王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能構成表見代理。因此,這份由親屬代簽的協議是可撤銷的。

【維權建議】
如果您遇到了類似的情況,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及時向政府部門提出異議,要求撤銷協議,并重新進行補償談判;
2.收集相關證據,如房屋所有權證書、親屬關系證明、授權委托書、錄音錄像等,以證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并沒有同意親屬代簽;
3.委托專業的征拆律師,根據具體情況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協議無效,并判令政府部門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征收補償協議是征拆維權中的一個重要關口,一旦簽訂了協議,就可能放棄了更多的維權機會。因此,在簽訂協議之前,一定要慎重考慮,并盡量親自簽字。如果發現自己被親屬或者其他人代簽了不符合自己利益的協議,一定要及時采取法律行動,爭取更好的補償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