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嫁女案例
以近期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劉麗薇、劉春興、馮明紅律師代理的一起勝訴判決為例,任某媛女士等為代表的14戶女性起訴村委會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剝奪了她們作為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參與征地補償款分配權。
、俅逦瘯挥璺峙渫饧夼鞯匮a償款的主要理由在于:本村的婦女出嫁后已不在承包地居住和生活,早已脫離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村民決議,出嫁女不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落戶子女為空掛戶,無論出嫁女還是子女均無權參與分配征地補償款,且以后的分配方案也是按照該決議執行。
、谝粚彿ㄔ旱牟门杏^點:任女士及其子女等因出生即取得村里的戶口且之后一直未將戶口遷出,在分配補償協議時確定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32條、33條規定,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因結婚而未予分配集體經濟組織收益缺乏法律依據。后村委會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垡粚徍投䦟徟袥Q的精髓在于認可了出嫁女及其子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身份是享有某種法定權利的前提和基礎。出嫁女既然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就能以其成員的身份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包括經濟性權利和管理性權利等一系列概括性權利。其中當然包括對征地補償款的分配。一般而言,外嫁女婚后戶籍沒有遷出,承包地也未退回,沒有加入配偶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保持固定的生產和生活關系,應認定其具備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依法享有與其他集體成員同等參與分配土地征收補償費的權利。
在這一場村規民約與法律的博弈,男尊女卑的傳統鄉土社會和現代法治文明的碰撞中,任某媛女士等人的遭遇絕非個例,她們只是千千萬萬個外嫁女維權的縮影。交織在村規和法網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認可帶來的紅利,正成為各方角力的標靶和核心。也許只有通過明確外嫁女群體的成員資格認定的規范路徑,擺脫的村規民約的重重桎梏,才能更好地保護外嫁女的合法權益。
而探究這樣一起簡單案例背后所其產生的深層次根源,主要基于以下幾點:
一是廢棄的父權宗法制在鄉村文化中有深厚的存在根基,甚至相當程度的回溯。傳統的法律無論如何被釋義,都敵不過中國傳統的父權文化。女性發生悲劇的根本原因,是強大的男權文化的霸凌,而這,卻是有時候連法律和司法也鞭長莫及的領地。
二是“村民自治”深嵌于中國基層的土壤。在功利的驅動下,村民會議在制定分配方案時,會想方設法排除可能排除的分配者。
三是習慣法與國家法的較量。由于鄉土社會所秉持的是一種不完全等同于基本權利運作邏輯的、以互惠原則為前提的習俗秩序,而這種依靠宗族、差序格局、鄉土習俗維系的鄉村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消弭正式國家制度的規制力。

但是,村民自治又焉能以損害外嫁女的權利為代價?
一者,男女平等在憲法上有援引的依據,“村民決議”亦不能違背現有的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二款規定,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二者,擁有更強的話語地位的人可以肆意排除或減損作為弱勢群體的女性權利,在現實層面雖具有其合理性,然而在道德和法律上卻具有可指責性;
再者,基于男女在集體收益分配事實上的不平等,我國司法上一般也會采取傾斜保護的手段維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強調平等作為村民自治的邊界,并在事實上形成外嫁女平等權益保護的審查框架,在各種價值和利益的撕扯中學會抉擇,以期巧妙實現平等與村民自治的微妙平衡。雖然這些規定只是孱弱地保護女性的權利,而且在實際執行時不一定會實現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但它本身是具有進步意義的。尤其是從更深層次的意義上來說,女性的地位在全世界都是一個經久不衰的話題存在。而要改變這樣的局面,增強女性話語權,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男女平等,在中國仍然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