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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印發《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違法建筑不一定要拆除!

文章來源: 北京拆遷律師
發布日期: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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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2022年11月1日起,城鄉規劃建設違法建設中,違法建筑也不一定會直接下令拆除。即使是違法建筑,也將會更加注重考慮違法建設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

  一般來講,法律規定對違法建筑的認定需要經過實地考察與材料審查,一定要經過具體的認定程序并向房屋所有者出具明確的違建認定書。

  9月23日,自然資源部印發了《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新規程”)。新規程施行后,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同時廢止。

  

自然資源部印發《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違法建筑不一定要拆除!

 

  新規程出臺的亮點例舉

  新規程增加了諸多違法查處相關規定,例如以下幾點:(1)將測繪地理信息、國土空間規劃等行政行為納入了該立案查處工作規程的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了自然資源違法行為予以規范的范圍。

  (2)明確新規程對于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行政機構查處違規內容時候的參照依據。

  (3)確定了國土空間規劃類案件采取不動產所在地屬地管轄的模式;測繪地理信息類案件,一般由單位注冊地、辦公場所所在地、個人戶籍所在地的自然資源部門管轄。

  (4)新規程增加了關于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規定,即: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違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雖然新規程中增加或修改的上述內容離我們拆遷戶的較為陌生,但其中與我們普通老百姓最息息相關的內容就是第4.2.6條。

  該條內容明確了城鄉規劃違法建設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情形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的違法建設,下列情形構成尚可采取改正措施:(1)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在限期內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

  (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已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決定,且建設內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夠符合審核決定要求的;

  (3)其他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自然資源部印發《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違法建筑不一定要拆除!

  第三條“其他條款”的情形設立,有效改善了此前將違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進行一刀切的標準。除了此前已在規范城鄉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意見中已經被列為可以采取整改措施的前兩種情形外,設立了適用改正措施的最后的適用條款,該條款在法學理論上也被稱為“兜底條款”。此次新規程第4.2.6條的設置通過采取非窮盡列舉、保留裁量空間的方式為“違法建筑不一定拆除”的范圍進行擴大。

  增加第4.2.6條兜底條款的好處

  從法律適用角度來講,第一是為改正措施適用條件增加了法定的適用情形,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可以就違法建筑的實際情形具體行使行政裁量權,依法適用該條款;第二是為此后其他法律法規或者政策設置時能夠進一步加強立法之間的銜接,體現依法行政與社會治理的有機結合,適應時代發展和依法治國的客觀要求。

自然資源部印發《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違法建筑不一定要拆除!

  而從實踐來講,該兜底條款的設置擴寬了此前以建設工程是否取得規劃許可證或規劃部門的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作為判斷的其他途徑,也使得界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實質范圍增加,在實際操作中發揮足夠的彈性空間。

  京平拆遷律師提醒您,隨著行政法治的完善,違法建筑從其認定到采取相應的行政措施不再適用一刀切政策,而一旦對房子已經認定為違建,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拆遷律師,能否依法主張進行改正或補正手續,避免拆除房屋的損失,及時維護自己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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