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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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建筑不等于違法建筑,遇到征收應當合理補償!

文章來源: 北京拆遷律師網
發布日期: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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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證房就是違建嗎?遇到征收有補償嗎?這是很多被征收人關心的問題。誠然,確實有些無證房不合法的,但一般來說,很多無證房是由于歷史原因,或是一些農村朋友因家庭人口增加,致使家庭住房緊張而擴建造成的。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對于整體房屋無證或者部分房屋面積無證的現象,如果一律視為違法建筑,無償予以拆除,定然會引發不良的社會后果:輕則損害人們的財產權益,重則引發民生問題,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實際上,事實已經證明,因機械地將無證建筑作為違法建筑對待,零補償、強勢拆除而引發的上訪事件、群體事件屢見不鮮,而有的房屋權利人以跳樓、自焚等自殺式手段反抗這類“拆違”的痛心例子也是時有發生。故而,從社會學的邏輯而言,是不能將無證建筑等同于違法建筑的。

無證建筑不等于違法建筑,遇到征收應當合理補償!

  京平律師認為,從法律的角度論證,無證建筑也是不等同于違法建筑的!所謂違法建筑,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和構筑物。而違法建筑所違反的法律,通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不過,該法對于違法建筑的認定和處理所做出的規定都只是宏觀性的,通行的觀點認為,認定違章建筑時,應當結合城鄉規劃法的原則性規定以及相關行政法學原理為之,倘若違反下列條件之一的, 就不應認定為違章建筑:

  Part.1

  主體適格原則

  違章建筑的認定主體應當為所在地的規劃部門,以文書為準;

  Part.2

  于法有據原則

  違章建筑認定的依據,應以相關權力部門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Part.3

  程序正當原則

  即認定違章建筑的程序要合法,如果程序違法必然導致實體違法。

  Part.4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這也是我國行政法原則之一。有些房屋建于八十年代甚至更早,當時的法律規定很少的幾道手續即可建房,但是現在建房需要申請、審批等諸多繁瑣手段,不能以現在的繁瑣手段為理由而認定以前建造的房屋為違章建筑。般認為,應當結合建筑物建造時的法律來判斷是否構成違法建筑。

無證建筑不等于違法建筑,遇到征收應當合理補償!

  結論

  綜上可見,無證建筑非經合法主體、合法程序、合適時機的認定,是不能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筑的。契合拆遷補償這個背景來說,給無證建筑定性并決定補償事宜時應當摒棄無證建筑一律屬于違法建筑的謬論, 結合如下三項原則靈活變通地處理。

  01

  尊重歷史原則

  尊重歷史原則。如前文所述,形成無證建筑的原因甚多,對于一些八九十年代的建筑,不能因為拆遷而歸其為違章建筑,從而不予補償,而應當尊重歷史,辨別形成無建筑的原因,酌情給予補償。

  02

  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無證建筑往往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因此在認定、處理的過程中,程序要公開,標準要統,結果要 公正,且認定結果要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沒有第三人提出無證建筑是為了惡意獲取、提高拆遷補償的異議的,即可以以合理標準對無證建筑進行補償安置。

  03

  合理性原則

  兼顧合理性原則在認定、處理無證建筑的過程中具有重要意義。實踐中,相當數量的無證建筑已構成房屋權利人賴以生存的重要生產、生活資料,甚至已成為部分低收入家庭主要甚或唯一的生活經濟來源。因此,不僅要認真分析無證建筑形成原因中的合理性,還要寬嚴相濟,結合具體情況給予房屋權利人合理的補償,保障其基本的居住權不因房屋拆除而喪失。

無證建筑不等于違法建筑,遇到征收應當合理補償!

  總的來說,應當實事求是、以法為據,穩妥解決拆遷活動的無證建筑定性及補償問題;還應當以人為本,立足長遠, 充分保證無證建筑相關權利人的切身權益。如此方能讓被拆遷人理解拆遷、配合拆遷,方能減少拆遷矛盾乃至于社會穩定隱患,方能在穩定中推進建設發展,在建設發展中實現國富民強!

  ——京平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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